宋亚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即"内"与"外"的关系,与郡县制的产生与发展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春秋战国以降,我国国家结构形式与权力体系就一直以单一制为目标朝前发展,强调的是以君主专制为内核的中央王室即中央政府这个政治中心的权威,所有一切都必须紧紧围绕这个中心运转。推行郡县制的根本动机与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地把地方的各种权力都收上来,不让其形成尾大不掉之势,积蓄出威胁中央政府和分裂统一国家的能量。虽然历代王朝的统治者在主观上都希望通过郡县制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建设,能够构筑起一个合理的国家权力组织体系,从而把握好"内外相权"和"轻重相维"的这个"度",以创造出让"家天下"江山永固、世代相传的神奇局面。然而,这个度太难把握,经常表现出不是"外重内轻"便是"内重外轻"的格局,最后又都不可避免地跌入分裂与亡国的陷阱。历史证明,无论是"外重内轻"或抑是"内重外轻",都不是走向良治善政的路径,而且容易跌入分裂与亡国的陷阱。所以,一贯推崇中庸之道的中国人,历来就主张"内外相权"和"轻重相维":即既要有一定的中央集权以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又要有适当的地方分权以利于政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双方始终处于相对平衡与相互协调的状态。
2012年06期 v.51;No.220 120-1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4K] [下载次数:129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0 ] 吴雪梅;明清时期以江西籍为主的移民进入两湖地区,其开发的重点区域是江汉—洞庭湖平原和西部山区。随着人口的繁衍,发展到设置共有地,发育成完整的村落。受两湖地区山区、丘陵和平原错综相间的地理环境影响,形成散居与聚居并存的聚落分布形态,其聚落兼具宗族性和地域性。在农业开发过程中,赋役不均和资源紧张的问题显现出来,表现为紧张的土客矛盾和族群矛盾。随着政府人口和赋役制度的调整,长期的杂居共处,土客矛盾日益消融,族群关系得以调适与融合,开始构建起稳定的多中心互嵌的乡村社会秩序。多中心即指多个权力中心和组织体制治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包括乡政、宗族、水利和市场。四个中心相互独立且自主运行,有着互不统属的清晰逻辑,呈现出多极化的态势。但是在不流动、缺乏社会分化的传统两湖乡村农耕社会中,各个中心又相互交叠,互相融通与利用,呈现出互嵌的状态,表现为价值共融、资源共享、权威共享,从事合作性的乡村社会公共活动,维持乡村社会秩序。这种秩序形态的形成,与乡村社会秩序形成的基本因素密切相关,即地理区位、居住格局、经济形态、水利模式等,是在以北方政权为中心的大共同体形态和以南方血亲为纽带的宗族小共同体形态之外的又一种乡村秩序形态类型。
2012年06期 v.51;No.220 131-1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9K] [下载次数:91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8 ] |[阅读次数:0 ]